中国病原生物学杂志

观察亲子鉴定过程当事双方达成调解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少年庭首次在涉未成年人案件中组织当事人观察亲子鉴定试验过程,2013年11月中旬,此案以调解代执行方式圆满审结。 2012年4月,凝凝(化名)诉至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称其母董某与王某相亲认识且同居数月后生下自己,故要求生父王某一次性给付至18周岁前的抚养费180余万元。王某辩称,自己身患“无精症”多年,是通过非正当方式认识董某,不认可凝凝为自己的女儿,拒付抚养费。在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经鉴定确认王某是凝凝的生物学父亲,判决王某给付抚养费。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王某请求二审法院重新启动鉴定程序。承办法官先后数次联系为王某出具医学检查报告的医师,医师答复就王某目前的病症而言,其生育后代的概率极低。考虑本案案情相对复杂,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证据及咨询意见与鉴定意见出入较大,且经审查后发现原鉴定程序存在瑕疵,合议庭研究后决定重启鉴定程序。 为打消当事人的顾虑,法官多次联系鉴定机构,确定由当事人见证观察试验过程的鉴定方案。2013年10月22日,承办法官带领当事人前往鉴定机构见证DNA提取等各个环节,当事人当场拿到DNA分型图谱和基本鉴定意见并听取了鉴定人的详细解答,整个过程历经12小时。经科学鉴定确认王某系凝凝生物学父亲,双方对鉴定结论均表示认可。 为彻底化解当事人心结,合议庭在鉴定后再次组织开庭,并为从未谋面的父女安排了“法庭亲情探望”,并因势利导开展调解。王某也表示:“没想到亲子鉴定能够这么透明、公开,感谢法官和鉴定人,现在我终于相信凝凝是我的孩子了,抚养费我一定给!”他当庭给付了以前欠的2万元抚养费,并承诺以后的抚养费会按期给付,双方达成调解。考虑双方之间不存在夫妻关系,今后在抚养教育凝凝的问题上难免还会出现分歧,为了更好地体现“特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原则,法官在送达调解书的同时还向双方送达了精心制作的“法官寄语”。